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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8-06-08]

  取得内地(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台湾居民,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相关规定以及招聘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应聘到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国家和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对聘用的台湾居民进行管理。

  台湾居民被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应与台湾居民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其建立工作业绩档案。同时将聘用结果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聘用到北京市事业单位的台湾居民,要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

  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的台湾居民与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管理、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台湾居民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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