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号
申请人夏某,女, 1986年5月出生。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村。
申请人夏某(以下简称夏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悦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申请称:我于2016年3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2日被辞退。现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我的劳动合同。
某科技公司辩称:夏某要求与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查:夏某于2016年3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
另查,某科技公司在其庭后向本委提交的《说明》中称同意与夏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说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夏某曾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鉴于某科技公司在其庭后向本委提交的《说明》中称同意与夏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委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某科技公司与夏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孙 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