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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耿某返还补贴差额等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8-02-08]

  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号

  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

  被申请人耿某,男, 1987年9月出生。

  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耿某(以下简称耿某)返还补贴差额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坤独任审理。

  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称:耿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其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我公司在审计中发现耿某虚报了报销费用,导致我公司多支付了其报销费用。现要求耿某返还:1、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7日差旅补贴差额405.5元;2、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差旅补贴差额749元。

  耿某未答辩。

  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耿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其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耿某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其公司依据耿某提供的票据对其差旅费用进行报销,其公司核算向耿某支付的报销费用中,因耿某存在虚报的情形,且其提交的票据金额与申请报销金额无法一一核实,故存在向耿某多支付报销费用的情形,其中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7日多支付405.5元、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30日多支付749元,耿某应返还上述差旅补贴差额。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及报销票据作为证据。

  上述事实有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耿某返还的差旅补贴系报销费用,上述申请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故本委对此不予处理。

  耿某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  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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