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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补缴2011年7 月(含)后超过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业务需提交哪些材料及表格?

发布时间:[2018-06-07]

  办理2011年7 月(含)后、超过近三个月以上的补缴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

  (1)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表格: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③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

  (4)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同时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6)参保人在申请补缴时,距男职工达到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的年限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在京实际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0年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及住房公积金的纸质证明;

  (7)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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